天津市居住证积分申报指南——市公安局

一、办理事项

1、申请人户籍信息审核

2、年龄、落户地区、居住年限审核

3、守法诚信情况审核

4、随迁子女信息审核


二、政策依据

《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津政发【2015】39号)


三、办理时间和地点

申请人提交网上预审核后,公安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网上审核并通过。如需补正材料的,申请人需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材料补充上传,过期未补正的视为不通过。待网上预审通过后申请人可预约日期到窗口现场提交材料。在提交材料当日,如材料不齐全需要补充的,应于受理日后三个工作日内补齐,逾期不再受理。

申请人本人可选择到天津市政务服务中心积分服务公安窗口或滨海新区行政服务中心积分服务公安窗口就近申报积分落户。


四、申请条件

(一)申请积分落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持有有效期限内的身份证、居住证;

2、申请人户籍合法有效,不存在重、错、假问题。

(二)子女办理随迁落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随迁子女不满18周岁;

2、申请人在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且该住所已经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3、随迁子女户籍与申请人在同一户内,并且亲属关系明确;

4、申请人离异的需取得随迁子女的抚养权。


五、申报材料

(一)必需材料:

1、《居住证积分落户公安预审表》(网上下载并填写);

2、居民身份证原件;

3、天津市居住证原件;

4、《不动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5、《无刑事犯罪记录个人承诺书》(网上下载并填写)。

(二)办理子女随迁落户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首页、申请人页、随迁子女页);

2、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特殊情形:

1、申请落户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或与本人共有住房的,需提供能够证实房主与落户人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房主本人到场填写《同意落户声明》;

2、随迁子女系父母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确定子女抚养方的离婚协议书或者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民事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3、购买房屋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提供购房合同、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在津无住房申请落户单位集体户口的,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集体户口簿首页复印件。


六、打分依据

1、年龄:申请人提交网上预审核之日为时间节点,进行年龄积分计算。

2、连续居住年限:申请人依法在津取得居住证之月起,至申报积分落户当月之间,持签注有效居住证累计满12个月积6分,由居住证管理系统自动核算分数。(申请人如对分值提出异议可到办理居住证的派出所进行查询申诉,积分服务公安窗口不接受申诉)。

3、落户地:申请人合法稳定住所在滨海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区、宁河区、蓟州区域内的给予落户地区导向分。

4、守法诚信:申请人五年内有刑事犯罪记录的进行负积分。


七、需要说明的问题

1、申请人网上提交预审需上传: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居住证正反面、结婚证、《不动产权证》(不包括房型图)、购买房屋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上传购房合同及契税发票。

2、在公安窗口提交材料审核通过后,取得公安受理回执的申请人请认真核对:户口迁移信息、户口《准予迁入证明》邮寄信息、随迁人口信息,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

3、积分落户申请人要确保办理在津落户前,拟落户地点和人口信息不发生变化。凡因在津申请落户地点变化造成无法落户的,或申请人户口迁移、冻结、注销等原因造成户口无法迁出的,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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