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 1、申请人和申请单位请备齐全部材料再进行网上申请、上传材料,待预审通过后在预约日到窗口办理。(网上上传材料要求:请勿使用手机最低像素模式拍摄,请在光线明亮的环境下,使用白色背景满屏拍摄图片并上传,或将材料扫描并上传,上传图片大小不超过3M,上传图片应清晰、完整、有效,窗口办理时各负责部门核验的原件应与网上上传的材料一致。) 2、申请人和申请单位请按照材料清单内容据实准备材料。窗口办理时如有需要,请配合提交材料原件。 | |||||||
联办部门共用材料清单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交件形式 | 负责部门 | 备注 | ||
1 | 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 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原件。 | 网上上传正反面窗口核验原件 | 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规自局和住建委、市教委、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市税务局、市知识产权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 必备。 | ||
2 | 申请人配偶身份证原件 | 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原件。 | 网上上传 窗口核验原件 | 市公安局 | 子女随迁落户市公安局积分必备; 落户地点为夫妻共有房产市公安局积分必备。 | ||
市民政局 | 夫妻双方在津就业申请婚姻情况市人力社保积分必备。 | ||||||
市规自局和住建委 | 夫妻共有房产申请住房积分市规自局和住建委积分必备。 | ||||||
3 | 结婚证原件 | 窗口核验夫妻任意一方的结婚证原件,网上上传与窗口核验的原件为同一本。 结婚证上的个人信息须与身份证上的个人信息保持一致。如不一致,需补领结婚证或出具当地公安部门相关证明材料。登记信息准确无误、无涂改、无空项。 结婚证首页需有登记员手写签字(旧版结婚证无“婚姻登记员”签字栏除外),合影照片和双方个人信息需清晰完整,用于婚姻情况夫妻关系审核。 | 网上上传 窗口核验原件 | 市公安局 | 子女随迁落户必备; 落户地点为夫妻共有房产必备。 | ||
市民政局 | 夫妻双方在津就业申请婚姻情况积分必备。 | ||||||
市规自局和住建委 | 夫妻共有房产申请住房积分必备。 | ||||||
民政局材料(咨询电话:24538079;滨海新区:66898160) 申请人身份证原件、配偶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需窗口核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配偶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要求详见联办部门共用材料清单。 | |||||||
市人社局材料清单(咨询电话:12333;市区:24538071;滨海新区:66898160)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交件形式 | 备注 | |||
1 | 网上预约凭证 | 网上预约成功后自动生成,直接打印,申请人签字确认。 | 窗口提交 | 必备。 | |||
2 | 积分申请表 | 积分专栏网站“资料下载”栏目下载,手工填写。 | 窗口提交 | 必备。 | |||
3 | 申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同时网上上传实际用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 网上上传 | 必备。申报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为同一单位时,只网上上传申报单位。 | |||
4 | 个人收入全员全额申报明细 | 截图打印申请人申报前连续12个月的申报明细(以用人单位与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的实际月份为准),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2018年12月31日前的截图,用人单位登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旧版),选择“统计查询”项下的“查询申报明细”项目。2019年1月1日以后的截图,用人单位登陆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新版),选择“查询统计”项下的“个人扣缴明细查询” | 窗口提交 | 当期申报5人及5人以上的申报单位必备。(可自受理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容缺后补) | |||
5 | 高级技工学校高级班学历证书及对应的技能职业资格证书(高级工) | 高级技工学校高级班学历证书1页;与高级技工学校高级班学历证书对应的技能职业资格证书(高级工)2页(照片页与成绩页)须网上上传。 | 网上上传 窗口核验原件 | 取得该学历证书及对应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并以该学历申请受教育程度积分必备。 | |||
6 |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1、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原件,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表或考试资格审核表、登记表、呈报表原件和复印件(档案所在部门盖章)。2、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原件 |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与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只可选择一项提交。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 1页 (照片页与专业名称页);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表或考试资格审核表(登记表、呈报表)1页(照片页);技能职业资格证书 2页(照片页与成绩页)须网上上传。 | 网上上传 窗口核验原件 窗口提交 | 申请专业技术、职业技能水平、职业(工种)积分必备。 | |||
7 | 奖项证书:1、国家级或省部级奖项获奖证书、荣誉称号原件相应的获奖表彰奖励的决定(通知)等文件的复印件2、退役军人服役期间荣立一、二、三等功的证书原件,立功受奖登记表复印件及退出现役登记表复印件 | 表彰奖励与立功受奖证书可同时提交,但同类型证书只可选择一项提交。1、表彰奖励材料窗口核对原件,即时退回原件。2、立功受奖资料提交加盖档案部门章的复印件。国家级或省部级奖项获奖证书、荣誉称号证件 2页(证书封皮和获奖内容);与获奖表彰证书、荣誉称号对应的文件 2页(文件号页和本人姓名页)须网上上传。 | 网上上传 窗口核验原件 | 1、申请奖项和荣誉称号必备。 2、申请退役军人立功积分必备。 | |||
8 | 配偶现役军人身份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 身份材料:军官证、士官证等。 | 窗口核验原件 窗口提交 | 配偶为现役军人积分必备。 | |||
市公安局(咨询电话:市区:24538075;滨海新区:66897950)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交件形式 | 备注 | |||
1 | 天津市居住证原件 | 签注期限内、信息登记真实、齐全。 | 网上上传正反面 | 必备。 | |||
2 | 《天津市居住证积分入户公安预审表》 | 积分专栏网站“资料下载”栏目下载。 | 窗口提交 | 必备。 | |||
3 | 无刑事犯罪记录个人承诺书 | 积分专栏网站“资料下载”栏目下载。 | 窗口提交 | 必备(日期填写交件日期)。 | |||
4 | 随迁子女居民户口簿 | 1、随迁子女不满18周岁; 2、申请人在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且该住所已经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3、随迁子女户籍与申请人在同一户内,并且亲属关系明确; 4、申请人离异的需取得随迁子女的抚养权。 | 窗口提交 | 子女随迁落户必备。窗口提交:原件及复印件。 | |||
5 | 随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 登记信息准确无误、无涂改、无空项。 | |||||
6 | 随迁子女系父母离异的相关材料 | 《离婚证》、确定子女抚养方的离婚协议书或者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民事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用于随迁子女信息审核。 | |||||
7 | 不动产证原件(房地产权证) | 网上上传与窗口提交核验的应为同一证件。 | 网上上传 窗口核验原件 窗口提交 | 本项为申请在已获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的住房落户、申请落户地区积分分值必备。 网上提交:《不动产权证书》有关信息页(无需上传户型图,规划图); 窗口核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 |||
8 | 非申请人本人不动产的相关材料 | 申请落户在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或与本人共有住房的,不动产权归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或共有的,需提供能够证实房主与落户人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结婚证、居民户口簿等),房主本人到场填写同意落户声明。 | 窗口提交 | 申请落户在非申请人本人不动产的,本项必备。 | |||
9 | 购买房屋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相关材料 | 购买房屋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交购房合同和契税发票。 | 窗口核验原件 窗口提交 | 已购买房屋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必备。窗口核验购房合同原件和契税发票原件,提交购房合同1、2、6页复印件和契税发票复印件。 | |||
10 | 集体户口簿首页 | 无房产或已购房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申请人落户单位集体户口的需要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集体户口簿首页复印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窗口提交 | 申请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必备。 | |||
市卫健委(咨询电话:24538039) | |||||||
市规自局和住建委(咨询电话:24538088)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交件形式 | 备注 | |||
1 | 第一种情形:持有“不动产权证”的《天津市不动产权证》、《天津市房地产权证》、《天津市房屋所有权证》等 | (1)个人所有 | 不动产权证 | “不动产权证”问题见备注2、备注4 | 网上上传 窗口核验原件 | 申请住房积分分值必备。 1申请人身份信息如有变更,需去房屋所在区房管局办理变更或由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开具证明。 2“不动产权证”包括:《天津市不动产权证》、《天津市房地产权证》、《天津市房屋所有权证》等有效证件。 3“不动产共有权证”包括:《天津市不动产共有权证》、《天津市房地产共有权证》、《天津市房屋共有权证》等有效证件。 4“不动产权证”证载土地信息不全或无土地信息,需提供由房产所在区县不动产登记部门开具的“天津市不动产登记薄查询证明” 5未成年人无身份证可用户口簿替代身份证 6同一户籍可确定双方关系的,需提供户口簿;同一户籍无法确定双方关系的,需提供相关证明;亲属关系的相关证明可去子女一方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查询户籍登记底档,将亲属关系页复印后,以复印件办理审核即可。 7契税: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原件破损、污迹、涂改无效;若契税丢失或有涂改污迹破损而无效,需由房主本人持本人身份证及不动产权证,到房产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查档,将房管局留存的契税底档复印,并加盖档案查询章,或由房主本人持本人身份证及不动产权证,到房产所在地税务部门,申请查档,由税务部门出具查询结果证明。 以上材料用于住房审核。 | |
(2)夫妻共有 | <1>有共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不动产共有权证 | “不动产共有权证”问题见备注3 | |||||
<2>无共有权证:不动产权证、契税 | 房产须为婚后财产,即结婚证取得时间在契税打印的合同成立时间之前, “契税”问题见备注7 | ||||||
(3)与子女共有 | 不动产权证、不动产共有权证、共有人身份证、亲属关系相关材料 | “未成年人身份证”问题见备注5 “亲属关系相关材料” 问题见备注6 | |||||
(4)与父母共有 | 不动产权证、不动产共有权证、共有人身份证、亲属关系相关材料 | “亲属关系相关材料” 问题见备注6 | |||||
第二种情形:持有“商品房买卖合同”,未取得“不动产权证” | (1)个人所有 | 商品房买卖合同、契税 | “契税”问题见备注7 | ||||
(2)夫妻共有 | 商品房买卖合同、契税 | 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受人一栏记载双方姓名;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受人一栏记载一方姓名,结婚证取得时间在契税打印的合同成立时间之前,均可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契税”问题见备注7 | |||||
(3)与子女共有 | 商品房买卖合同、契税、共有人身份证、亲属关系相关材料 | “未成年人身份证”问题见备注5 “亲属关系相关材料” 问题见备注6 “契税”问题见备注7 | |||||
(4)与父母共有 | 商品房买卖合同、契税、共有人身份证、亲属关系相关材料 | “亲属关系相关材料” 问题见备注6 “契税”问题见备注7 | |||||
第三种情形:持有“房产买卖协议”,未取得“不动产权证” | (1)个人所有 | 房产买卖协议、契税 | “契税”问题见备注7 | ||||
(2)夫妻共有 | 房产买卖协议、契税 | 房产买卖协议买受人一栏记载双方姓名;房产买卖协议买受人一栏记载一方姓名,结婚证取得时间在契税打印的合同成立时间之前,均可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契税”问题见备注7 | |||||
(3)与子女共有 | 房产买卖协议、契税、共有人身份证或身份证明、亲属关系相关材料 | “未成年人身份证”问题见备注5 “亲属关系相关材料” 问题见备注6 “契税”问题见备注7 | |||||
(4)与父母共有 | 房产买卖协议、契税、共有人身份证或身份证明、亲属关系相关材料 | “亲属关系相关材料” 问题见备注6 “契税”问题见备注7 | |||||
市教委(咨询电话:24538087)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交件形式 | 备注 | |||
1 | 大专以上(含大专)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网上上传 窗口核验原件 | 申请受教育程度积分必备。 | ||||
2 | 《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原件及复印件或打印《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 电子认证网址: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天津市学历认证地址: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474号,电话:23018724。 | 网上上传 窗口核验原件 | ||||
市税务局(咨询电话:24538598)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交件形式 | 备注 | |||
1 | 申请人为任职、受雇人员、需提供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原件 | 近三年在本市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累计10万元及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凭身份证就近至各区税务局进行打印。所属期限为:上半年第一期截止上年度12月,下半年第二期截止本年度6月。 | 窗口提交 | 申请纳税积分必备。 | |||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电话:24538604)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交件形式 | 备注 | |||
1 | 原在开发区社保中心缴存后移交至市内继续缴存的职工计算2015年以前年度积分的,提供开发区社保中心出具的缴存明细并盖章。 | 窗口提交 | 不符合本条件的只需提供身份证件 | ||||
2 | 缴存年度早于2004年的职工(不包括原在开发区社保中心缴存的职工)计算2004年以前年度积分的,提供原开户建设银行出具的缴存明细并盖章。 | 窗口提交 | 不符合本条件的只需提供身份证件 | ||||
市知识产权局(咨询电话:24538367)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交件形式 | 备注 | |||
1 | 《办理天津市居住证专利积分申请表》 | 有效的中国发明专利,积分专栏网站下载填写。 | 窗口提交 | 申请发明专利积分必备。 | |||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咨询电话:022-24538846)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交件形式 | 备注 | |||
1 | 申请人个人信用报告(明细版) | 办理积分入户的个人首先需要查询并打印近一个月的个人信用报告(明细版)。查询各网点地址、电话、办理时间请到办理指南中查看。 | 网上上传 窗口提交 | 必备(不提交本项将减3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