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 |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事项 | 住房公积金审核 |
行使依据 | 《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和《天津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实施细则》 |
受理条件 | 具有本市积分落户申请资格,在本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加分。 |
应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目录 | 1、职工身份证原件; 2、原在开发区社保中心缴存后移交至市内继续缴存的职工计算2015年以前年度积分的,提供开发区社保中心出具的缴存明细并盖章; 3、缴存年度早于2004年的职工(不包括原在开发区社保中心缴存的职工)计算2004年以前年度积分的,提供原开户建设银行出具的缴存明细并盖章。 |
办理流程 | 1、用人单位在市人社局窗口受理登记后,持职工身份证原件到市公积金中心积分服务窗口; 2、窗口工作人员进行系统核查,对符合条件的计算积分; 3、将审核加分结果录入积分管理信息系统。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无 |
法定时限 | 无 |
承诺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办理部门 办理地点 | 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居住证积分管理服务住房公积金窗口 |
服务表格 | 无 |
监督电话 | 24538604 |